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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守大學*大眾傳播學系系學會 § 組織章程 §

民國101年12月 修訂

前言
本系系學會成立目的,乃在於培養系上學生之榮譽感及向心力,以發揮個人潛能並加強本身自治能力。此外,一方面可以增進與他系之間的情感互動,一方面可藉此與他校相關科系進行學術交流,齊力為社會培育深具傳播知識的專業人才。

私立義守大學日間部大眾傳播學系系學會受全體會員之付託,依據義守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活動辦法,為保障會員權力,增進會員福利,促進會務推展,制定本組織章程,頒行本系,永矢咸遵,恪遵奉行。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學會正式名稱為私立義守大學日間部大眾傳播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私立義守大學(以下簡稱為本校)內綜合教學大樓十樓。
第三條 本會宗旨
一、闡揚現在民主法治觀念,並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合作能力。
二、加強課外活動,聯繫本系師生情感,以團體扶助人,促進全系團結,進而奠定優良的系風。
三、加強與其他大專院校相關之系學會交流。
第四條 本會會務
一、本會須對全體會員負責。
二、本會由本系系主任督導,並配合校內各行政部門之一切相關活動。
三、舉辦與本系相關之學術、康樂等活動。
四、籌備系代表隊參加各項競賽活動,爭取本系榮譽。
五、發展有關大眾傳播相關之學術研究。
六、配合校內活動宣傳,發揚校譽。
第五條 本規章為本會依循之最高原則。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具有本校大眾傳播學系日間部正式學籍者,均為當然會員,但不包含選修本系為非第一 學位者。
第七條 會員權力
一、發言權:於會員大會有發言權。
二、提案權:於會員大會有建議權,於平時有書面建議權。
三、表決權:於會員大會有表決各項議案之權力。
四、參政權:於參與會員大會時,有行使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力。
五、具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及使用一切設備之權利。
六、具有本會管理之各類刊物之借用權。
七、具有監督財務出納使用情況之權利。
八、具有依本規章所衍生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繳交會費,未繳交會費者,則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
二、接受或擔任並協助本會幹部交付之事宜。
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四、出席會員大會。
五、對本會所舉辦或指派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並全力爭取本系之榮譽及維護本系形象
六、依本規章規定應盡之義務。
第九條 本會會員在喪失本校大眾傳播學系日間部在學學生之資格者,則視為喪失本會會員資格。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並受本系系主任、老師、教官及各項專長人員 指導。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於每學年召開會員大會兩次,分別於上學期期初和下學期期中舉行,由會長擔任主席, 唯會長不克參加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須要有二分之以上會員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三條 會議中提案,須有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有效。
一、普通決議案,應由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會員之表決同意,始得通過。
二、特別決議案,為本會正、副會長罷免案;本會幹部罷免案,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會員,經由五分之三之出席會員之表決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 臨時會員大會
一、須經由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連署或依二分之一以上之班級會議之決議,提請會長召開。
二、由本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提案,提請會長召開。
三、會議中提案及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五條 職權
一、選舉、罷免會長及副會長。
二、複決監委所提出之幹部罷免案。
三、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四、聽取、檢討並詢問有關本會之各項活動行政與決策。
五、重大議案之決定權。
第四章 系學會
第一節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設置會長與副會長各一名,採責任內閣制,由會長依本組織章程組織內閣成員,任期為一年。
第十七條 會長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負責推動及整理會務,並監督協調各組及指派活動總召推行本會活動。
三、召開會員大會、幹部會議,擔任會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的主席。
四、組織本會幹部。
五、處理本會行政事務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
六、公布本會決議事項。
七、發布臨時命令時,須經本會各部門組長全部連署,但不可與本會之組織章程相牴觸。
第十八條 副會長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得以行使會長之職權。
三、協調各部門之運作,並領導執行各項工作計畫。
第十九條 執行秘書
一、監督系會所有活動及動作。
二、負責收集會員意見,向系會提出意見。
三、本會對外之發言人。
四、協助執行系會工作。
五、為各項會議之會議紀錄。
第二十條 部門組織,每一個組,皆須選出一名組長及副組長。
(一) 藝文創意部
一、文宣組,與美宣組合作,系上對外及對內的活動文字創作,做出宣傳與告知的文宣,及負責系網的文字創作並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二、美宣組,與文宣組合作,製作系對內對外的活動海報設計,活動包裝與布置系走廊及負責系網的背景設計並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二) 活動創意部
一、活動組,負責活動的執行、籌畫及推展,並規劃年度活動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二、公關組,負責與校內、校外各個有關單位的連繫,並籌措廠商贊助、募款等經費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三、體育組,負責體育方面相關活動及掌握、監督系上各球隊的練習進度與狀況,並落實系上家族制度的分配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四、攝影組,負責系上活動攝影,管理活動影音與照片,並數位建檔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五、器材組,管理系上器材的租借與保管,並管理系圖與系電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三) 總務出納部
一、出納組,負責系費之收支與管理,定期做出詳細的系上收支明細表,並規劃年度活動預算且監督其進度並向會長報告。
二、出納組組長,為本會活動基金會之開戶代理人。
第二十一條 顧問
一、由上一屆本會幹部組成,共十名。
二、協助本會活動支援。
第二節 幹部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當然主席,會議成員為本會幹部。
第二十三條 會議主席得由會長或指定會議主席代理人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得參與會議共同討論並表達意見。
第二十五條 每週例行會議得視情況而定取消或改期,由會長和副會長協商後,於例行會議前兩天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會議場地由會議主席負責管理與前置作業。
第二十七條 幹部會議職權
一、行政工作之內容討論及決策。
二、活動流程之設計及工作分配討論。
三、他系活動提案決議。
四、各組工作會報及各組工作討論。
五、組織章程之制定與修改。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八條 幹部會議規則
一、依會議通知的指定日期、時間、地點並準時赴會。
二、必須詳實記錄每次會議並建檔整理。
三、會議中得依程序談論,不得離題。
四、會議中若欲討論之議題未定之內容,請事先告知會議主席,工作討論順序之調整公告。
五、會議中,手機請轉為震動,並勿在於會議中聊天、飲食,以免影響會議進行。
六、本會幹部若欲特殊事情不克前來,需委任職務代理人(副組長)出席,並請事先告知主席,未出席者應於會後主動了解會議內容。
第二十九條 制定與修改本組織章程,須本會幹部二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參加表決,五分之三以上通過,始為有效。
第五章 經費使用條例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交。
二、學生自治會之補助。
三、本會之收入。
四、外界之捐助。
五、系費之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會費收費標準,得由系會幹部與新生班級代理人討論,並經由系主任同意後決定。
第三十二條 轉學生收費標準,得由本會財務相關人員估算後,經由本會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會員退費標準,得由本會財務相關人員估算後,經由本會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四條 經費動用標準與審查,得由各屆系學會財務相關人員估算後,經由本會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五條 若會員有特殊情況,得由本會財務相關人員評估後,經由本會幹部會議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會財務相關人員,須定期製作財務報表並且定期張貼公告以公開徵信。
第六章 監委制度
第三十七條 須具本會會員身分。
第三十八條 本系各年級各班班代為當然監察委員,各班如有必要得另選職務代理人。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設主席一人,由執行秘書擔任,負責召集與協調。
第四十條  監察委員任期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第四十一條 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由各班自行舉行。
第四十二條 監察委員因故離職時,由所屬班級自行補選。
第四十三條 監察委員不得為本會幹部。
第四十四條 職權
一、監察委員直接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察委員為監督本會運作是否失職,必要時提供意見供本會參考。
三、監察委員有監督及負責本會改選之職責。
四、向所屬班級宣布本會推行之活動及本會委託之事項。
五、幹部罷免提案權。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四十五條 選舉
一、本會改選前,須成立大眾傳播學系系學會改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二、選委會成員,由本會幹部推選十人擔任。
三、選委會為系學會改選期間,選務工作最高之決策單位。
四、本會於改選期間須給予選委會全力協助。
五、改選候選人提名,須於四月的第二週完成。
六、改選為每年五月的第一週完成,選後於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
七、選舉採公平、公開、公正且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八、宣傳方式,為海報宣傳、傳單宣傳、網路宣傳,若有暴力、恐嚇、賄賂之行為,得取消競選資格並以校
規處分。
第四十六條 投票規則
一、為日間部大眾傳播學系一至四年級正式學籍者。
二、投票時,須攜帶學生證前往投票地點。
三、採公平、公開、公正且不記名投票方式,為此違反以上任何一項,即為廢票。
第四十七條 候選人
一、為大眾傳播學系日間部一至三年級,並擁有正式學籍者,始得參選。
二、歷年操行成績須達七十五分以上。
三、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應採聯名登記制(可跨年及搭配)。
四、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四十八條 當選
一、出席投票數,須達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選舉始得有效。
二、採相對多數當選制,得票數高者當選。
三、得票數,須超過總投票數三分之一以上,始得有效。
第四十九條 罷免
(一)罷免條件
一、會長,如欲下列事情之一,應主動請辭。
1、大變故或不可抗拒之事由,而長期無法主持會議。
2、操行成績未達七十五分者。
3、會長若有重大過失,導致嚴重影響會務,得經由會員大會罷免之。
二、本會幹部,如欲下列事情之一,應主動請辭。
1、大變故或不可抗拒之事由,而長期無法參與會議。
2、有重大過失,導致嚴重影響會務,得經由監察委員罷免之。
(二)罷免辦法
一、正、副會長罷免案,應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會員大會,得經由五分之三以上之出席會員之表決同意,始得通過。
二、如會長任期不足兩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案。
三、本會幹部罷免案,應由監察委員全體連署,再由監察委員主席提案,經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會員大會,得經由五分之三以上之出席會員之表決同意,始得通過。
第五十條  代理
(一)代理條件
一、會長於任期內,因故遭罷免、失去正式學籍等事由,無法視事,致使會務無法順利推展。
(二)代理辦法
一、會長缺位時,得由副會長繼任,至會長任期屆滿。
二、會長、副會長皆缺位時,得由執行秘書代理會長一職,代理期不得超過一個月,須於一個月內完成改選 。
三、代理會長之職者,不得任意重組內閣成員。
四、如有未盡之事宜,由選委會決議後公告並實施。
第八章 交接
第五十一條 新舊任正、副會長,須於選舉後一個月完成交接手續,由
      選委會監督移交,於新學期開始後正式上任。
第五十二條 舊任會長應於卸任前,公布財產清冊及統整該任期內各項
      活動之書面及電子檔資料。
第五十三條 移交時,所有印信資料(凡印信、財產、檔案資料、會計
      憑證、會計簿籍、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表等),均應編具
      移交清冊,如有缺漏之物,新任會長得拒絕交接。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可依據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
      九條,對本章程進行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由本會通過後,得報請系主任核備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與學校校規相牴觸時,以校規為優先依據。

 

※ 以上章程如與書面章程有出如,以書面章程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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